(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
(二)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申请材料
(一)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
(二)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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