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卖店 ·要求在当地繁华商业街道之独立临街地铺。 ·原则上,省会城市要求的店铺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非省会城市店铺面积可视城市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符合伊歌品牌最低形象控制标准 ·门面宽度为6米,招牌高度约2米左右。 ·拥有店铺三年的使用权。 ·需具备10千瓦以上的电力要求。 ·经营地址需经伊歌公司的认可。 2.商场专柜 ·要求位于所在城市销售最佳的商场或购物中心内。 ·符合伊歌品牌最低形象控制标准 ·原则上,商场专柜要位于商场楼层中的正对电梯位、拥有众多人流的主通道靠墙位,面积要求为10平方米。 ·相当知名度的及同档次的品牌经营情况良好。 ·伊歌要求位于商场中的珠宝首饰层或休闲楼层、 少淑女楼层 (适用于二、三类城市的商场)。 ·商场专柜需经由伊歌公司的认可。 3.店中店 ·店中店可视乎城市及商场的具体情况,并参考专卖店及专柜的要求进行调整。 ·店中店需经由伊歌公司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