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因公外出的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外出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方式:团体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因私事外出;等等 ●保险期间: 本合同分合同有效期限和保险期间。 ⊙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因公务外出登上离开单位所在地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公务结束并离开返回单位所在地的交通工具时止。如被保险人公出时间跨越合同有效期限,则保险人仅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公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 ⊙本保险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10元。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标题 | 发布时间 | 保险类型 | 起订量 | 单价 |
| 商品保险,货品保险,商品责任保险,商品伤害保险 | 2009-07-1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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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通道保险,人行通道保险,人防工程保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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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工程保险,立交桥工程保险,涵洞工程保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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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车保险,工程车辆保险,施工车辆保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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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管理人员保险 | 2009-07-14 | 人身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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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材料保险,装潢材料保险,装修材料保险,责任保险 | 2009-07-1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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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运输保险,列车运输保险,货物托运保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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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运输保险,国内货物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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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队保险,企业车辆保险,公司车辆保险,企业车险 | 2009-07-1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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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锅保险,燃气炉保险,燃气灶保险,煤气罐保险服务 | 2009-07-1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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