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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轮船保险,货轮保险,客轮保险,邮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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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船舶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海上保险的主体,保障了航运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该险种可以由船东、租船人以及其他对船舶有法律上权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投保。 →保险标的:除军事舰艇和政府公国船舶以外的,以从事海上运输生产为主要目的的海船。 →产品特点: (一) 承保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两大类。 (二) 属于定值保险,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三) 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船舶建造险、集装箱保险等具体险种。 (四) 远洋船舶保险承保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承保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但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不属于承保范围。 (五) 通常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六)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保的主要风险: (一)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 (二) 碰撞责任。 (三) 施救费用。 (四) 共同海损和救助。 →除外责任: (一) 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 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 残骸及航道的清除费用。 (五) 战争等。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般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时间一般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按一个航次为准。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不扣减免赔额。 (二)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修理费用进行赔偿,需扣减免赔额,但一般不扣减以新换旧费用。如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赔付。 (三) 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两年内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提出索赔。 →附加险/附加条款:承运人对船员责任保险、承运人对旅客责任保险、协会保证条款等。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本以保险单及条款为准>>>
| 标题 | 发布时间 | 保险类型 | 起订量 | 单价 |
| 企业经营责任保险,企业经营责任险,企业责任险 | 2009-12-0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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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冷工程保险,降温工程保险,供暖工程保险 | 2009-12-0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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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工程保险,降耗工程保险,减排工程保险 | 2009-12-0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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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材料保险,装潢材料保险,装修材料保险,责任保险 | 2009-12-0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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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空运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保险 | 2009-12-0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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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保险,团意险仅5元 | 2009-12-04 | 人身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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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监理责任险 | 2009-12-0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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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产品保险服务 | 2009-12-04 | 责任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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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物流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2009-12-04 | 财产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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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音工程保险,隔音工程保险,安居工程保险 | 2009-12-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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