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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驰名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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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的特点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申请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 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 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 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 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 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 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 标题 | 发布时间 | 起订量 | 单价 |
| 提供商标注册服务(图) | 2008-10-06 | - | 1780.0/件1件起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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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誉商标代理 供应 | 2008-10-06 | - |
178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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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誉商标代理 提供国内外商标申请 | 2008-10-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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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马德里商标服务 | 2008-10-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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