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双方当事人有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1.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 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 标题 | 发布时间 | 起订量 | 单价 |
| 商标变更 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1000.0/件
|
| 提供11类1279312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60000.0/件
|
| 商标异议答辩 | 2008-10-10 | - |
1500.0/件
|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3500.0/件
|
| 商标异议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2000.0/件
|
| 提供11类4324127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375000.0/件
|
| 提供11类4389158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22500.0/件
|
| 商标续展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2800.0/件
|
| 提供11类3253673商标交易 | 2008-10-10 | - |
75000.0/件
|
| 提供11类4384031商标交易 | 2008-10-10 | - |
37500.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