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被商标局初审驳回时,如果您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需要复审,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商标驳回复审服务。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 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 标题 | 发布时间 | 起订量 | 单价 |
| 商标变更 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1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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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类1279312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60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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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答辩 | 2008-10-10 | - |
1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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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3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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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2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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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类4324127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375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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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类4389158商标交易服务 | 2008-10-10 | - |
22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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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续展服务三十七计 | 2008-10-10 | - |
28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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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类3253673商标交易 | 2008-10-10 | - |
750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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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11类4384031商标交易 | 2008-10-10 | - |
37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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