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开立有限公司银行户口要求一.在香港设立的公司
1.所有提交给本公司的文件副本(当地语文版加英文版)必须经在欧洲联盟或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国或同等地区的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往来银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签证格式:签证人应在文件副本首页签署及盖上正式印章,并注明页数)。
2.如法定开会人数之外的董事或授权签署人未能于开户时出席在银行面签,该董事在或授权签署人需开户书上签署,开户书签署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事先经当地的汇丰银行鉴定。
3.办理开户手续时,在银行面签的董事人数须不少于法定开会人数。如有任何董事或股东为一间公司,则*主要股东/最终实益拥有人(自然人)必须出席。
4.*凡有权行使或控制10%或以上公司投票权的个人均应视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开立银行户口所需文件檔,如下:
(1)公司注册证书及其后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更改
(2)商业登记证副本
(3)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表格AR1(或表格D1)连同所有其后的表格D2、股份分配申报表及转让文书详列各董事和*主要股东的数据副本
(4)董事申报的董事、股东证明书正本(附件一)
(5)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表格D3副本
(6)由董事、授权签署人、*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提供的下列文件檔(如董事人持有香港住址或身份证明文件,便可提供正本;否则,其必须由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身份证明文件
●前用姓名/别名证明(如有前用姓名/别名)
●国籍证明,例如:护照,通行证(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个月内住宅地址证明,如电费,水费,电话费单据或由当地政府出的信函 (其住址证明必须列有其全名,并须与护照上相符及详细地址,汇丰银行不接受银行月结单为住址证明, 另外, 所有证明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显示)
●三个月内永久住址证明(如本人非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永久住址与住宅地址不同)
(7)三个月内正本的业务证明(例如:商业牌照、押汇信用状,经审核的财务结单、发票和合约等,如是新成立的公司则需提供其董事签写的业务发展计划书)
(8)会议记录(非必要提交)
(9)填妥的开户书及印鉴卡
(10)董事签署的开立有限公司户口授权书(签署授权书的董事人数必须符合法定开会人数)
(11)开户存款:港币户口-2000港元或等值的外币(此存款数由2005年02 月01日生效)
(12)如有需要,银行会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其它的开户数据及文件 如董事不能到香港亲场开户经银行授权,如公司欲设在香港但董事因原因不能到场开户,可以委托我司办理。
具体要求:
1、 身份證+護照 或 通行證 (每個人都需要提供)
2、 若董事在國內有公司, 且任法人代表的話, 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若董事在國內沒有公司, 需提供個人企劃書
4、 提供香港公司報價單或 合同范本 (銀行需了解貴司的營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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