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商标异议 异议(Dsisagreement 或 Dissension)就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注册或撤销其注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般异议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异议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双方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能够产生混淆;另一种是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禁用标记,对此异议者可以是任何人。 商标注册的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予任何利害关系人反对他认为不合法的商标注册的机会,因此,世界各国的商标法规基本上都予以肯定. 在实行商标异议制度的国家,具体的异议程序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所采取的,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便于以注册、公告,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公告后一个月内可以对注册提出异议,即先注册后异议;另一种是新申请的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后,先予公告,在公告后1-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才批准注册,即先异议后注册。中国、日本等多数国家采取后一种商标异议程序。 按照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获准之后,必须付诸使用。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加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经第三者要求,有关部门可撤销其注册、这个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如连续3年不使用,经第三者要求,可予以撤销。瑞士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若连续s年不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经有关方面提出申请,法院可撤销该项商标注册。 中国商标法规规定的异议提出的期间为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以内. 三、注册商标的争议 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取得商标权及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了形式或实质审查的法定程序之后,获得注册.申请人取得了商标权。但是这时其商标权仍是不稳定的.或者说商标权人所得到的商标还不是“无争议商标”,只有再经过注册商标争议的法定程序.注册商标专用权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注册商标争议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权益的争执。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即使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权有争议的,仍可以向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请求裁定。英国和美国由于实行两部制的商标管理体制,规定比较特殊。两国主管机关对在A部或主簿注册的商标.审查较严,注册后注册申请人不能立即享有商标专用权.只能取得了商标权的初步见证。经5年(美国)或7年(英国)以后,在设有争议或争议不成立,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的条件下.才能取得商标权。对在B部或副簿注册的商标审查较宽,商标比较容易获准在B部或副簿注册,但这种注册只起到一种官方登记的作用,申请人不能由此取得任何商标权利。在商标经过—段使用为社会所承认以后.才可以申请转入A部或主簿注册.然后再按A部或主簿注册的程序取得无争议商标权。
美国受理商标注册异议的是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委员会.
日本则由特别审定组对于商标异议进行听审,
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国没有规定商标异议程序,新申请的商标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即予以注册、公告,如发生商标权利纠纷,便交由法院处理。
在规定的年限之后,即使再有人提出商标权利的争议,主管机关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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