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Distinctness)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显著特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显著特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 其他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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