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因个省市的著名商标评定因地区差异有部分不同,以下主要针对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定阐述。 一、著名商标的概念 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以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二、企业认定著名商标的目的及意义 1、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保护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作为相同或相关行业的其他企业作为字号登记。 2、为企业增值无形资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3、为评定著名商标打下基础 三、企业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企业认定著名商标后的注意事项 使用: 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续展: 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转让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认定。 许可使用: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变更;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