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香港商品及服务商标注册-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对已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香港也采用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分类亦采用国际分类的45个大类。可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服务行业在世界各地不断发展,不少国家已立法准许服务商标注册。在香港,服务商标注册制度亦有一定需求。因此,当局于1991年5月制定《商标(修订)条例》,扩大商标法例的范围,容许有关服务的商标进行注册,且零售服务的商标亦可在香港申请注册。
| 标题 | 发布时间 | 起订量 | 单价 |
| 提供海外商标注册、注册国际商标 | 2008-05-17 | 1套 |
200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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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注册商标 | 2008-05-17 | 1个 |
20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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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注册商标 | 2008-05-17 | 1个 |
20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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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海外商标注册 | 2008-05-17 | 1个 |
20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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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商标注册-欧盟、法国、意大利、英国、美国、香港 | 2008-05-16 | 1套 |
200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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